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征集2024年度辽宁省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辽农办质发〔2024〕40号
各有关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度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辽市监函〔2024〕2号)要求,为做好农业农村地方标准立项有关工作,省厅决定公开征集2024年度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尚无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又需在全省范围内协调统一的,可提出项目建议。
2.《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的通告》(可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查看)中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原标准起草组可提出修订项目建议。标准发布超过5年,技术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标准推广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原标准起草组应提出修订项目建议。
3.农药、兽药、饲料、一般性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方法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等不在地方标准制定范畴。
4.申报的项目建议不得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和市场竞争,以及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申报主体
农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均可申报。鼓励科研机构与行业协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共同申报。
三、申报要求
1.制定项目申报。申报制定立项的,在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基础上,对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查重(关注辽宁标准化微信公众号或https://www.lnsi.org:8081/Main.aspx以及往年立项文件),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符合我省发展需要情况提供说明,填写《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2),同时编写标准草案(标准草案按照标准正文格式要求编写)。
2.修订项目申报。申报修订立项的,原标准起草组可直接申报;原标准起草组放弃修订,经与原标准起草组沟通协商后,新申报主体可进行申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的通告》中明确修订的标准,2025年底前,仍未申请修订的,省厅将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废止。
3.申报截止时间。申报单位于3月10日前将附件1、附件2、标准草案的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报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修订项目需同时报送原标准起草组同意修订的证明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
4.标委会审查要求。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委员在查重的基础上,对附加1和标准草案内容进行论证,筛选并排序。在筛选排序过程中,对既往完成率偏低的申请单位(科研院校具体到院所、事业单位具体到分中心)的项目建议,秘书处应酌情不予考虑或将其排序靠后。于3月31日前将各项目建议的附件1、附件2、标准草案的电子版报省厅监管局(报送数量另行通知)。厅里组织评审并确定报送名单后,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相关材料提交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平台。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马京京
联系电话:024-23447862
电子邮箱:lnncpig@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
省农业农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陈绍莉、孙喜臣
联系电话:024-86121267
电子邮箱:lnsnybwh@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9号
省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卞大伟
联系电话:024-83218272;15040236219
电子邮箱:806238660@qq.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
省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高志峰
联系电话:024-24229579;15040213179
电子邮箱:nine_gzf@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
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杨军
联系电话:15140686786
电子邮箱:kjxhdl@163.com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52号大连海洋大学
省鹿养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田景鑫
联系电话:02448823443;13190495203
电子邮箱:hrtix@163.com
通讯地址: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路46号
附件: 1.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
2.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汇总表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
标准名称 | |||||
制定或修订 | □制定□修订 | 修订标准编号 | |||
所属领域(单选) | □工业□农业□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 强制或推荐 | □强制 □推荐 | ||
行业分类(单选) | □农业□林业□装备制造 □石油化工 □冶金 □环保 □信息化 □建筑工程□水利□交通 □物流 □新材料 □节能 □特种资源 □军民融合□卫生□公共安全 □服务业(服务提供者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 | ||||
起草单位 | |||||
起草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计划起始年 | 年 月 | 完成年限 | 年 月 | ||
适用范围 | |||||
必要性和可行性,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 |||||
主要技术内容(标准主要结构构架、主要技术要求等) | |||||
主要技术内容(标准主要结构构架、主要技术要求等) | |||||
同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情况 | |||||
预期作用和效益 | |||||
拟作为强制性标准须说明理由 | |||||
是否列入科技部门科技计划、是否包含专利 | (详细说明并附证明文件) | ||||
备注 | |||||
主要起草单位意见 | 省级对口标委会意见 (无对口标委会暂不填写)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原文链接:https://nync.ln.gov.cn/nync/index/zwgk/zszdgkwj/2024020114241283363/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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